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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 附件 21:向欧盟进口药品的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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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es Peeraer, Division Head Lab Services at QbD Group
了解将药品进口到欧盟所需遵循的 GMP 附录 21 的关键要求,包括 MIA 合规、QP 放行认证以及供应链责任等内容。

近年来, 欧盟市场上的 医药产品 越来越多地在欧盟以外生产。虽然这一趋势在 活性成分 的生产中尤为明显 ,但在 成品药的生产中也越来越普遍

与此同时, 全球化 也使 药品供应链 变得 更加复杂。为确保监督,欧盟将药品进口商归类为生产商,要求他们获得生产进口授权 (MIA),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规定

这一框架要求实施 药品质量体系、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施、进行投诉和召回管理以及严格的供应链控制

在本指南中,我们将探讨 GMP 附件 21的主要方面 、其对药品进口商的影响以及确保合规的最佳做法

 

GMP 附件 21:概述

GMP 附件 21 规定了 MIA 持有者欧盟/欧洲经济区 以外进口医药产品 的 GMP 要求该附件适用于

  • 人用医药产品
  • 兽用医药产品
  • 研究用医药产品

但是,它不包括 没有欧盟/欧洲经济区上市许可 直接再出口的产品


GMP 附件 21中 "进口 "的定义

该附件提供了对进口的通用解释,将其定义为 欧盟/欧洲经济区 以外 实际引进 医药产品

进口是一个受监管的过程, 只有在 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 进行实际进口和 清关后,合格人员(QP)才能进行批量放行


进口过程中的关键场所

GMP 附件 21 强调了涉及 医药产品进口的两个关键场所

  1. 实际进口地点 - 医药产品首次进入欧盟的地点。
  2. QP 认证地点 - 合格人员 (QP) 在放行前进行批次认证的 地点

必须在 整个供应链的大背景下考虑这些地点 ,其中还包括

  • 原料药制造商

  • 第三国医药产品制造商

  • 运输公司

  • 进口产品的 QC 检测机构

  • 营销授权持有人 (MAH)

 

进口商的合规要求

对于从 未签互认协议(MRA)国家进口的医药产品 欧盟法律规定在进口时必须进行批量检测 ,然后 根据 GMP 附件 16 进行QP 认证 和放行

检测地点最低检测要求 概述如下

  • 2001/83/EC 号指令第 51(1)(b)条 (针对人用医药产品)
  • 第 2001/82/EC 号指令第 55(1)(b)条 (兽药)


参考 Eudralex
指南

GMP 附件 21 参考了 Eudralex的其他 章节和附件,特别是 附件 16,其中已规定了 合格人员 (QP)批次认证和放行 方面 的责任

不过, 附件 21 进一步强调了营销授权持有人(MAH) 在确保整个进口和生产过程符合 GMP 方面的作用

例如

  • MAH 必须确保质量保证人员 在任何时候都能全面查阅批次文件
  • MAH 对医药产品的营销负有最终责任 ,必须与所有相关生产基地签订书面协议


进口中的产品质量审查 (PQR)

附件 21 还明确了 进口产品的 产品质量审查 (PQR) 要求认证 QP 必须

  • 进口检测点的分析结果第三国制造商的分析证书进行比较
  • 只要质量保证员能获得稳定性数据,即使在第三国进行测试,也要确保 持续的 稳定性计划 到位
Lab services - EU GMP import image
 
 

结论

随着药品生产和供应链的不断全球化, GMP 附件 21 在确保进口医药产品的监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附件加强了 MIA 持有者的框架 ,强调了 QP 的责任、供应链的完整性和严格的质量控制

参与向欧盟进口药品的公司必须在 合规要求方面保持领先 ,确保文件的稳健性,并 在整个供应链中建立 强有力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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