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人员(QPs) 在确保进口到欧盟(EU)的医药产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欧盟以外生产的产品来说, 符合欧盟 GMP 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 患者安全的重要保障 和市场准入的法律前提。
本文概述了 质量保证人员 在这方面的主要责任 ,重点是遵守欧盟 GMP 指南,包括附件 16 和附件 21,以及其他重要的监管注意事项。
欧盟 GMP 合规框架
欧盟要求所有医药产品--无论其原产地如何--都必须遵守 欧盟 GMP 法规。对于在欧盟以外(通常指第三国)生产的医药产品,以下监管文件尤为重要:
这些文件规定了明确的义务,以确保批次产品在欧盟境内销售或供应之前的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某些情况下, 欧盟与特定的非欧盟国家之间会签订相互承认协议 (MRA) 。这些互认协议允许欧盟承认伙伴国监管机构进行的 GMP 检查和认证。
这减少或消除了在欧盟内部进行重复检查和测试的需要,从而简化了进口程序。
不过,即使存在相互承认协议, 合格人员仍要对确保每批产品符合欧盟要求负全部责任。在没有相互承认协议的情况下,合格人员必须执行额外的测试和验证步骤,以确保符合欧盟法规。
附件 16:认证和批次放行
附件 16 概述了质量保证员在 药品批次认证和放行方面的责任。在处理非欧盟生产的产品时,质量负责人必须确保以下几点:
- 该批次产品符合其上市许可(MA)的要求。
- 所有生产和质量控制(QC)活动均按照 GMP 和经批准的注册资料进行。
- 已实施充分的技术和法规监督,包括对第三国生产场所的审计。
重要的是,如果生产基地 位于没有 MRA 的国家 ,则在批次放行之前,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额外测试。
附件 21:医药产品的进口
为 明确和规范 进口要求,附件 21 规定了进口商和 QP 的作用和责任。
主要规定包括
对于检测限要求较低的应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OES)提供了一种具有多项关键优势的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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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必须通过拥有有效制造商/进口商许可证(MIA)的欧盟许可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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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人士(QP)必须对所有供应链活动保持监管,包括运输和储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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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 GMP 检查和审计,以验证国外制造商的 GMP 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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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人士必须能够获取关键文件,例如批记录、分析证书(CoA)和偏差报告。
这些规定确保了质量保证员 对产品质量和监管合规性的控制,即使是在国际外包生产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未签订MRA 时的 QC 复测
如果在没有与欧盟签订 MRA 的国家生产医药产品,则 在批次产品放行前必须进行额外的质量控制 (QC) 测试。
这包括:
全面质量控制检测
该批次产品必须在欧盟境内的设施中进行检测,以确认其符合上市许可(MA)中规定的质量标准。
分析方法
检测必须采用经过验证的方法,符合药典标准或经批准的内部规范。
结果的一致性比较
合格人士(QP)负责对比非欧盟生产商与欧盟境内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以识别任何差异。
稳定性考量
在必要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稳定性测试,以确保产品在进口和储存过程中保持质量。
取样要求
必须收集和分析具有代表性数量的样品,以确保统计结果的可靠性。
微生物与化学检测
在涉及无菌性或杂质风险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微生物和化学分析。
文件证明
合格人士(QP)在批次放行前必须审查所有质量控制测试的完整资料,包括原始数据、分析证书(CoA)和偏差报告。
这些额外的测试步骤有助于确保符合欧盟标准,并降低仅依赖非欧盟生产监督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非欧盟和欧盟结果之间持续出现差异,质量控制员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启动现场审核、重新培训人员或向监管机构提交额外文件。
其他主要考虑因素
除附件 16 和 21 外,质量保证员还必须对一些 更广泛的监管因素保持警惕 :
- 数据完整性要求:所有纸质和电子记录必须可靠、可追溯,并符合适用标准。
- 供应链安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伪造、掺假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产品篡改。
- 药物警戒合规:必须建立系统,确保不良事件报告被妥善记录并按要求提交。
结论:确保合规,保护患者
质量保证人员在核查非欧盟制造产品的 GMP 合规性方面的作用,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欧盟药品供应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通过遵守附件 16 和附件 21,并考虑到更广泛的监管环境, 质量管理者确保只有完全合规的批次才能投放市场。
这一严格的流程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患者安全和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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